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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 |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 |
责任编辑:admin 作者:佚名 来源:转自网络 更新时间:2007-8-4 21: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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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批准培养单位:8所
北京大学 |
中国人民大学 |
中国政法大学 |
对外经贸大学 |
吉林大学 |
武汉大学 |
华东政法学院 |
西南政法学院 |
1997年批准培养单位:5所
厦门大学 |
南京大学 |
中山大学 |
中南政法学院 |
西北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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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批准培养单位: 9所
复旦大学 |
浙江大学 |
黑龙江大学 |
湘潭大学 |
四川大学 |
安徽大学 |
苏州大学 |
山东大学 |
郑州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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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批准培养单位:6所
清华大学 |
南开大学 |
山西大学 |
辽宁大学 |
云南大学 |
兰州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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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批准培养单位:11所
贵州大学 |
海南大学 |
河南大学 |
湖南大学 |
南京师范大学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江西财经大学 |
烟台大学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上海交通大学 |
西南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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