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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招生政策 |
法律硕士招生政策 |
责任编辑:admin 作者:佚名 来源:转自网络 更新时间:2007-8-4 21:2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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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
法律硕士考生须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报名、应试,报名点与考点一致。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1月中旬。
应届本科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办理报名手续。
考生应备有一寸、近期、免冠、正面头像、同一底版照片两张,报名时分别贴在《报考攻读硕士研究生登记表》、《准考证》上的指定位置,或按省招办要求现场采集个人图像。
二、初试
法律硕士研究生初试为全国联合考试,政治理论和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使用全国联考试卷。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外国语科目中含听力测试)。
三、复试
复试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方法和程序。一般在5月上旬完成复试。
复试小组(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要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进行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四、录取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其中,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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