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为国家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接收推荐免试生
我校各专业均可接收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热忱欢迎在全国各有免试推荐权的高校中已经取得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报考我校。相关信息详见2008年9月研究生部网站通知(网址:222.35.140.57/ [公网],202.204.209.122 [教育网])。
三、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4)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复试时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水平的文章(不限学科专业)原件或进修学校教务部门开具的进修本科课程合格成绩单(六门或六门以上)。同等学力考生可跨专业报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报名时按本科生对待,复试时按同等学力考生对待;
(5)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并在复试资格审查时提交所在学校同意报考证明,否则取消复试资格。
4.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详见教育部网站)的体检要求。
6.单独考试的报考事宜待教育部文件下发后在研究生部网站另行通知。
四、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考生的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复试,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按教育部规定,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Q吧) 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Q吧)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3.报名过程分为两步:(报名程序以2008年为例,仅供参考,2009年报名具体程序以教育部公告为准)
(1)网上报名:考生须在9—10月份(具体见教育部公告,2008年网报时间为2007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07年9月17日至23日每天9:00-22:00。请尽早上网登录,避免高峰时段网络堵塞,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yz.chsi.com.cn/ ,教育网址:yz.chsi.cn )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不论是否已支付报考费,所填报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等信息将不得修改。其他已提交的网报信息,考生仍可在网上报名起止时间内,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修改。请慎重选择。
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A.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B.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C.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2)现场确认:网报成功后,考生须在11月中旬(具体见教育部公告)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确认报名信息,并进行缴费(网上缴费的考生除外)、照像。未按规定时间到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报名无效。
确认程序: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干部持军人身份证件)、学生证(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历证书(非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网上报名的报名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查验 → 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 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注:艺术类(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中国书法研究院)考生可在当地报名考试。
4.报名费:具体见教育部公告。
5.交费方式:报考点选定为我校的考生,提交网报信息后,必须以“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报考费,得到交费成功信息后,方可到我校确认网报信息、照相、领取准考证,否则报名无效。报考点选定为其他地方的考生交费方式以当地报考点规定为准。
6.注意事项:
(1)请考生在提交信息和进行网上支付报考费前,务必认真核准所选择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等信息,错选报考点已进行网上支付交纳的报考费,将不予退还。错选报考点的考生若要正确报名,必须重新注册、报名、交费。
(2)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凡所持身份证件在考试前到期者,请及时更换,以免影响考试。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资格审查
1.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复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2.考生的少数民族名称及代码网报时应如实填写,弄虚作假或输入错误、复试时要求更改者,均不得享受国家少数民族有关政策。
3.考生须在复试时提供如下材料:
(1)应届本科生提供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和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往届本科毕业生提供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同等学力考生提供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水平的文章(不限学科专业)原件或进修学校教务部门开具的进修本科课程合格成绩单(六门或六门以上)。
4.所有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考生除上述第(2)条外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注: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复试。
六、入学考试
1.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部分。
2.初试时间、地点:时间为2009年1月中下旬(具体日期按教育部统一规定时间为准);报考我校并在北京地区参加考试的学生,考试地点在我校。在其他地区参加考试的考生请向当地高招办或有关部门咨询考试地点。
3.复试时间、地点:时间为2009年4月中下旬(具体以研究生部网站通知为准);地点为首都师范大学。
4.复试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
(2)外语口语、听力测试;
(3)专业科目笔试(含专业必须的实验操作、上机操作或专业技法等)、专业面试;
(4)外语专业的考生在复试时须参加二外听力及口语的测试;
(5)同等学力考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5.复试方式、比例和权重:
我校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以进一步考查学生的专业基础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复试人数一般为招生规模的120%左右。具体差额比例和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状况在复试前确定。
注:面试成绩或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调剂
1.我校各院系所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情况对一志愿上线考生在专业内部或专业之间进行适当调剂。
2.我校各院系所可根据本单位生源情况适当接收符合我校复试要求的校外调剂生,届时会在研究生部网站发布接收调剂生的相关信息。
3.我校将努力帮助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教育部复试分数线及相关要求,而由于名额所限未能录取的考生联系调剂单位。
八、体检
有关体检事宜详见研招办后期通知。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详见教育部网站)。
九、录取
1.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或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须在录取前,分别签定协议。
3.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四类:非定向、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录取时,参照考生本人所选择报考类别和考生初试、复试成绩确定录取类别(委托培养生除外)。
(1)非定向:国家计划内招生,培养费用由国家拨款。录取前考生档案调入我校,京外考生户口临时调入北京。毕业分配“双向选择”。
(2)定向培养:国家计划内定向招生,培养费用由国家拨款。我校不招收外单位定向生。
(3)委托培养:国家计划外招生,培养费用由考生单位提供。录取前考生单位、我校、考生三方签署委托培养协议。档案、工资关系和户口不转至我校。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4)自筹经费:国家计划外招生。录取前我校与考生签署自筹经费培养协议。录取前考生档案调入我校,京外考生户口临时调入北京。毕业分配“双向选择”。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我校不招收外单位定向生。
5.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招生院系所和导师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十、招生人数
我校2009年面向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约1200名。各院系所和各专业拟招生人数见招生专业目录(目录中人数为暂定人数,仅供参考,实际招生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为准,各专业招生人数在录取时,将根据报考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十一、学费标准
录取类别为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需交纳学费,2009年收费标准见后期通知。2008年收费标准为:
序号 |
考生类别 |
学费标准 |
1 |
硕士自筹经费(文科专业、理科专业) |
5000元/生/年 |
2 |
硕士自筹经费(外语专业、艺术专业) |
7000元/生/年 |
3 |
硕士委托培养(文科专业) |
20000元/生 |
4 |
硕士委托培养(理科专业、外语专业、艺术专业) |
25000元/生 |
十二、培养机制: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2-4年。2009年我校将加大奖励力度,并通过助学贷款、特困补助、科研奖励、研究生奖学金以及助学、助管、助研的"三助"活动等多项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十三、就业:
1.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2.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后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
十四、招生专业目录及参考书目查询注意事项
1.标“★”的专业为我校自主设立的二级学科专业;
2.参考书目排列顺序与重要程度无关;
3.请根据考试科目代码查找参考书目;
4.考试内容可超出参考书范围;
5.目录内容如有变化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解释为准。
十五、招生信息查询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均在网上发布(网址:222.35.140.57/ [公网],202.204.209.122 [教育网]),考生须随时登陆研究生部网站查询有关通知。
报名、现场确认、准考证发放、考场安排(我校考点)、初试成绩、复试通知、录取结果等信息均可上网查询。
十六、联系方式
1.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办公地点:校本部主楼503室
网 址:222.35.140.57/ [公网],202.204.209.122 [教育网]
地 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5号 首都师范大学研招办
邮政编码:100048, E-mail:cnuyzb@126.com
咨询电话:010-68465054,010-68902658 传真:010-68428574
2.各招生院系:
(001)政法学院
010-68902681
(002)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
010-68902696
(005)教育科学学院
010-68901745
(006)文学院
010-68902306
(007)中国诗歌研究中心
010-68902306
(008)历史系
010-68902154
(009)音乐学院
010-68900436
(010)美术学院
010-68437737
(012)外国语学院
010-68901969
(013)数学科学学院
010-68902354转220
(014)物理系
010-68902348
(015)生命科学学院
010-68902329
(016)信息工程学院
010-68901048
(017)化学系
010-68903040
(018)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
010-68902339
(019)中国书法文化研究院
010-68902274
(020)教育技术系
010-68902832
(021)计算机应用联合实验室
010-68900550
(022)初等教育学院
010-62516775
(023)高等教育研究所
010-68902920
十七、招生简章内容如有变化以研究生部网站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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