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统一规律,是历年考题中所占分值最重的一部分,在1997~2012年之间,10分以上的大题的考查大都集中在这一核心问题。政治教研室的老师认为,这一知识点仍然可以成为2013年命题的重点章节,而且考查形式不仅仅是选择题的形式,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分析题的考查,命题点集中在对基本原理的应用上。命题形式以“引言式”“案例式”题目为主,要求考生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能力。比如用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辩证关系及其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原理分析矛盾双方的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用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分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都是分析题命题重点。
命题点1 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对立统一规律
辩证法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科学方法,在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构成的唯物辩证法的体系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其实质和核心。 原因在于,
(1)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
(2)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钥匙”。
(3)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法。
命题点2 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
1.矛盾的属性及其关系。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对立和统一分别体现了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因为矛盾的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同一性要受斗争性的制约,矛盾双方的共存要靠斗争来维持,矛盾双方的转化要靠斗争来实现。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 斗争性要受同一性的制约,同一性规定和制约着斗争的形式、规模和范围。
2.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原理方法论意义。
这一原理要求人们在分析和解决矛盾时,必须从对立中把握同一,从同一中把握对立,即求同存异,这是辩证认识的实质所在,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有力工具,它是党制定战略策略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方法。我们党的历史上关于统一战线中的“又联合又斗争”的策略和现阶段改革开放中“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实现祖国统一的“一国两制”的方针,就是成功地运用对立统一学说的范例。
这一原理还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和谐思想及其在事物发展的作用。从哲学上讲,和谐包含着矛盾双方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思想,强调平衡、协调、合作,体现包容万物、兼收并蓄的博大精神。但和谐并非否认矛盾,也不意味着矛盾双方的绝对同一。 “和而不同,同则不继”,和谐也是在不断解决矛盾中实现的。 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多种因素的差异,发挥各种要素的效能,优势互补,推动事物的发展。
命题点3 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仅揭示了事物联系的实在内容,而且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 所谓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斗争、又同一,由此推动了事物的发展,或者说矛盾的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动力。
2.在矛盾推动事物发展中,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各有其作用。
(1)同一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主要是,①由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条件,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获得发展;②由于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③由于矛盾双方彼此相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2)斗争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②斗争促使矛盾双方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两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矛盾推动事物发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了解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对于我们自觉地利用矛盾的这两种力量推动事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说明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而且表现为“相辅相成”、 “互利共赢”。
命题点4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原理及其方法论意义
1.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含义。
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对矛盾普遍性的简明表述。 其含义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事物始终在矛盾中运动。 矛盾普遍存在,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 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和过程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同一事物或过程的矛盾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相互关系。
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 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只能通过特殊性而存在,任何特殊性都是普遍性,都包含着普遍性。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普遍和特殊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实践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命题点5 矛盾发展不平衡原理
构成事物的多种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这种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也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
(1)主要矛盾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则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性作用的矛盾。主要矛盾规定和影响非主要矛盾,解决好主要矛盾,非主要矛盾也就比较容易解决;非主要矛盾对主要矛盾也有影响,非主要矛盾处理得好,有利于主要矛盾的解决。 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其地位可以相互转化。
不论主要矛盾或者非主要矛盾,其对立的双方中总有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此相应的便是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的非主要方面。 一般说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事物的性质。 非主要方面对矛盾总体的变化、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也会互相转化。
2.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要求我们把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结合起来。 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只看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的,不要把两者等量齐观,更不能颠倒主次。两点论和重点论是统一的,重点论要以两点论为前提,两点论要以重点论为补充。 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是唯物辩证法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是矛盾分析方法。 它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抓住重点,带动全盘;看问题时要看主流,同时注意支流,在克服一种主要倾向时,也要注意可能掩盖着的另一种倾向,防止思想上的片面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