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目的
本考试是测试考生的法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全日制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资格考试之专业基础考试。考试范围包括本大纲规定的法学基本概念、规则、理论及其应用。
三、考试基本要求
1. 掌握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 能够运用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务问题。
四、考试形式
本考试采取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相结合的方法,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五、考试内容
(一)法理学
1.法的本体: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
2.法的发展: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制改革。
3.法的运行:法的运行概述;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方法;法治与法治国家。
4.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与利益;法与人权;法与秩序;法与正义;法与效率。
5.法与社会: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学技术法与生态文明。
(二) 宪法
1.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效力;宪法与宪政;宪法解释;宪法惯例;违宪审查。
2.国家性质:阶级性质;经济制度;“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3.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标志。
4.选举制度:选举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
5.政党制度:政党制度及其实践;中国的政党和政党制度。
6.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基本权利的保障;平等权、政治权力、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特定主体权利保护、我国公民基本义务。
7.国家机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国家元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军事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8.基层群众自治度: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
(三) 刑法
1.刑法总论:
(1)刑法概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
(2)犯罪论: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
(3)刑罚论: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2.刑法各论: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四)民法
1.民法总论: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物;民事行为;代理;期限与诉讼时效。
2.物权:物权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3.债权总论: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
4.债权分论:合同概述;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买卖合同;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5.人身权:人身权概述;具体人格权。
6.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 |
一、考试目的
本考试是测试考生的法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全日制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资格考试之专业基础考试。考试范围包括本大纲规定的法学基本概念、规则、理论及其应用。
三、考试基本要求
1. 掌握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 能够运用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务问题。
四、考试形式
本考试采取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相结合的方法,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五、考试内容
(一)法理学
1.法的本体: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
2.法的发展: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制改革。
3.法的运行:法的运行概述;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方法;法治与法治国家。
4.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与利益;法与人权;法与秩序;法与正义;法与效率。
5.法与社会: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学技术法与生态文明。
(二) 宪法
1.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效力;宪法与宪政;宪法解释;宪法惯例;违宪审查。
2.国家性质:阶级性质;经济制度;“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3.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标志。
4.选举制度:选举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
5.政党制度:政党制度及其实践;中国的政党和政党制度。
6.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基本权利的保障;平等权、政治权力、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特定主体权利保护、我国公民基本义务。
7.国家机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国家元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军事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8.基层群众自治度: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
(三) 刑法
1.刑法总论:
(1)刑法概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
(2)犯罪论: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
(3)刑罚论: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2.刑法各论: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四)民法
1.民法总论: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物;民事行为;代理;期限与诉讼时效。
2.物权:物权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3.债权总论: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
4.债权分论:合同概述;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买卖合同;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5.人身权:人身权概述;具体人格权。
6.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