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为了做好我校推免工作(包括推荐和接收),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推免工作一是要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明确标准,规范操作;二是要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努力提高遴选过程的科学化水平,形成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正确导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团委以及主管实验教学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订学校推免遴选工作实施办法,统筹协调学校的推免生遴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学科专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原则上为9-11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生遴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推免生的推荐组织工作,研究生部负责推免生的具体接收工作。 第三章 推 荐 第七条 遴选条件及基本要求 (一)申请者为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且有较强的专业能力、研究兴趣、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无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外语水平要求:非外语类、艺术类专业学生要求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要求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日语专业学生要求高等学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要求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40分及以上。 (六)学习成绩要求:前三学年必修课(含集中实践类)不得有补考和重修科目,前三学年必修课(含集中实践类)加权学分成绩须名列所在专业所有学生前20%(含20%)。 注:(1)加权学分成绩=∑(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2)排名时以在校正式学籍学生数为基准;(3)转学和校外交流学生应将已经学校认定的学分计入总学分。 (七)奖励与科研要求:在学期间(前三学年)获得过以下奖励或科研成果中的一项以上(含一项): 1.在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挑战杯”竞赛或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奖励; 2.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 3.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4.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 5.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6.主持或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八)各学院组织选拔推荐时,要制定严谨的工作程序和细致的工作方案,以学生的在校学习成绩(前三学年必修课加权学分成绩)、创新精神、科研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等方面来综合评价、择优推荐,确保推免生的选拔质量。 第八条 推荐名额 (一)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我校推免生的总名额,结合各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数、本科教学质量、学科水平和专业特色,统筹分配推免名额。 (二)对于博士立项建设授权学科相关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级特色专业和天津市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等专业,适当增加推免生分配名额。对于不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专业适当减少分配名额。 第九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按照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根据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订本学院推免生遴选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学院推免生遴选实施细则应包含:学院推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成与工作职责,推荐条件、工作程序,推免工作中报名、审核、公示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时间进度安排,公示环节应明确公示地点及公示的时间要求,以及学院推免工作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各学院在推免生遴选工作开始之前,向本学院学生进行广泛的工作动员,将本办法和本学院推免生遴选实施细则,连同本院推免生名额一并提前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布。 (四)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按专业进行加权学分成绩排名,连同获奖情况和科研业绩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符合遴选推荐条件的学生按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商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进行报名,并提交有关获奖情况和科研业绩证明原件。放弃推免生资格的需向所在学院写出书面说明。 (六)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和本学院实施细则要求对候选人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遴选条件及基本要求、本学院推免名额,择优推荐。若出现加权学分成绩相等的情况,则重点考察奖励与科研业绩的质量与数量。提出学院推免生初选名单,同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七)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提出的学院推免生初选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提出推荐意见后,将拟推荐推免生名单在学院网站或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八)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各学院将拟推荐的推免生初选名单、学生成绩单、获奖证明材料和科研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推免生信息表报送教务处。 (九)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团委对各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将上述材料汇总呈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十)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推免学生名单,并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上报天津市招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将在教育部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十一)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研究生学籍,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接 收 第十条 除工商管理(MBA)、旅游管理(MTA)两个专业硕士学位外,学校其他所有专业均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切实维护考生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接收推荐生数量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50%,各专业必须留出一定比例招生计划用于招收统考考生。 第十一条 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获得所在学校的推荐资格;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对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五)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及接收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均须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上进行报名、缴费和提出申请,并随时关注学校的相关动态。 (二)研究生部和相关学院审查“推免服务系统”中申请者的有关材料,确定参加复试名单,通过服务系统向申请者发放复试通知。 (三)相关学院组织复试,并根据复试结果确定拟接收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通过系统向申请者发放待录取通知,并在校园网公示10个工作日。 (四)申请者复试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天津商业大学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 3.加盖本科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课程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者六级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所提供材料均采用A4纸大小(成绩单可按所在学校格式),复试时提交到报考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三条 对待录取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要求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经确定接收为推荐免试研究生的,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二)录取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1.在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3.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的。 第十四条 凡录取为我校非在职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入学报到后第一学年给予最高等级学业奖学金资助和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要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因重视不够、组织工作不到位,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领导和责任人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要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凡在推免生遴选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2018届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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