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是工程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培养环节。为保证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加强课程
教学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课程学习及课程计划
1、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工程硕士生应获得的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
2、工程硕士生的课程计划由工程领域所在学院统一安排并填写"工程硕士课程培养计划",于第二学期末由领域所在学院报研究生学院备案。课程计划如有变动,应在开课前两周内经
主管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3、工程硕士生的教学实行学校和工程领域所在学院两级管理,公共基础课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编排课表并组织教学,专业基础及专业课由各学院负责组织教学并将课表在开课前一周内
送至研究生学院备案。
主讲教师及教学大纲
4、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各学院从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聘任,并须从企业中聘请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讲师或讲师以下职称
的教师担任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的主讲教师,需经学院审核同意后聘任并报研究生学
院备案。
5、每门课程均应制定详细教学大纲,由主讲教师提出大纲草案,经所在教研室(系)组织有关教师讨论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任课教师应按批准后的教学大纲授课。教学大纲包括:
(1)课程编号、中英文课程名称、学分、学时;
(2)编制说明;
(3)先修课程;
(4)适用专业;
(5)教学内容(500~1000字)和基本要求;
(6)教学和考核方式;
(7)主要教材及参考书。
6、专业学位课程教学内容应使学生对专业的基础理论有深入了解,又要反映本专业学科前沿的最新成果。同时,要注意加强现代测试技术、计算机应用及实验研究能力的培养。
7、任课教师应注意听取研究生及其所在单位的要求和意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修订教学大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课程考试
8、工程硕士生研读的各门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大作业、读书报告、课程论文或实验报告等考核方式。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申请重修。
9、工程硕士生上课应记录考勤,在规定的面授时间内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授课学时1/3者,不得参加考试,可申请重修。
10、课程考核一般不得缓考。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持有关证明请假(生病者须持医院病假证明,出差者须有工作单位证明),公共基础课须经研究生学院同意,专业课须经有关学
院同意,方可参加补考。补考时间由学院统一安排。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不得补考,但可
申请重修。
11、监考人员应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如发现夹带抄袭或代行考试等作弊行为,应立即终止作弊者答卷、试卷没收作废,将情节记录并及时上报研究生学院。
12、严格课堂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13、工程硕士生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10日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公共基础课任课教师须将试题、试卷及成绩单直接交至研究生学院。专业课任课教师须将试题、试卷及成绩单交到各学院存档,各学院登录后于考试结束15日内将课程成绩登记表交至研究生学院。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交出的,必须事先向研究生学院申明理由,并按批准的期限(延期一般不
得超过二周)提交成绩单。
14、研究生学院不定期对各工程硕士生教学班的教学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