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学位[1997]54号)中关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由高等学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与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的高级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联合指导"的精神,特制定工程硕士生指导教师职责。
1、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培养工程硕士的意义,确保工程硕士的培养质量。
2、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负责工程硕士生的指导工作,其中校内导师侧重负责工程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包括学位论文的撰写以及学位申请等方面的指导工作;企业导师侧重负责工程硕士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工程技术指导,其中包括协调企业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关系以及课题立项的经费落实和学位论文的工程实用性。
3、根据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协助学生制定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培养计划。
4、负责工程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写作等各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注意训练工程硕士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问题。
5、负责工程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的准备工作。
6、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应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对学位论文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加以指导,在学位论文阶段每学期与工程硕士研究生进行3~4次面对面的交流与指导(包括赴企业现场指导)。
7、定期检查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要求学生对所作工作进行现场演示。
8、指导教师应尽量为学生论文的研究工作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