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在职人员用假证明报考研究生的问题变得较为突出,已引起社会的关注。作者阐述了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根据我国法律、法理及社会发展趋势等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从1991-2000年,我国每年报考研究生的人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1991年有7.1万人报考研究生,到2001年则达到50万人,年均增长21.5%。研究生人学考试已成为我国目前最有影响力的考试之一。在近几年中,报考人员构成有所变化,在职人员与高校应届生已呈平分秋色之势。随着在职人员报考人数的明显增加,相应的间题也逐渐显现,最为突出的是用假证明报考。 在职人员用假证明报考研究生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反映了我国目前研究生人学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本文将分析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列举其消极影响,并从法律、法理及社会发展趋势等方面对这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在职人员开假证明报考的原因 1,单位不同意在职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这是目前最常见的一个原因。单位认为,在职人员考研一会影响工作,二会造成单位人才流失。他们认为年轻人多数是业务骨干,单位培养他们不易,因为考研把他们放走,会破坏单位正常的新老更替,不利于工作发展,更会对其他本愿安心工作的人员产生强烈的示范作用,可以说是一种涣散剂、。因此,单位不但一般不轻易给本单位在职人员开具考研介绍信,有的还在与应聘人员签订合同时定下高额的违 约金,以防止在职人员流失。至于个别单位的领导出于个人喜好或恩怨而不准在职人员报考的事情也时有耳闻。 2.报考的在职人员不愿让单位知道由于单位一般不愿让在职人员报考,对不少在职人员来说,让单位领导知道考研的事,就不会有好脸色。若考不上,单位领导说不定会“心存芥蒂”,从此不再对他们“委以重任”。更何况考研对任何一个在职人员来说都不是易事,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失败的可能性很大,因为考研失败而遭受单位一些人的冷嘲热讽也是件令人尴尬的事。 二、现有招考规定的消极影响 1.降低国家法规的威信度,助长社会上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近几年用假证明报考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有不少单位虽然对本单位报考人员不予放行,但却因人情等原因给非本单位在职人员开具介绍信;二是招生单位的报名证件审核人员出于同情、惜才等原因,对在职人员中持假证明报名者睁一眼闭一眼,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福建省高招办有关负责人所说 的在职人员用假证明报名愈演愈烈的现象。这不但使教育部有关报名的规定尤如“稻草人”般发挥着作用,降低了国家法规及规章的威信,还助长了社会上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 2.压制了部分可造之才对于那部分头脑灵活、善于取巧、社会关系众多的人来说,利用假证明绕过国家的有关规定是件轻松的事情,但这对于那部分老老实实、无法开到假证明的人来说则是很不公平的。一些人甚至争取十余年不得许可,直到自己成了领导,形势才改观。成了领导的是少数,未成领导者,其中有的仍在争取那近乎渺茫的希望,更多的人则已自暴自弃了。这样的报名限制,对国家人才培养没有什么好处,倒是使一些本来可能成为创新人才者转向反面。 3、使招生单位处于有过错的境地“学校是希望更多的有志青年接受高层次教育,因一张单位证明而被堵在高校门外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福建高招办有关负责人的这一段话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各招生单位工作人员在报名证件审核时的同情、惜才的心态,因此在实际中很难严格执行教育部现有规定。有的单位人事部门认为,用假证明报考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招生单位不能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走、把关不严所致,从而使本意善良的招生单位处于有过错的境地。 三、现育报名规定的合理性及相关问题探讨。 问题1:现有规定是否合乎我国当前国情和法理?近几年用假证明报名愈演愈烈的现象表明,教育部现在有关报名的规定与我国目前国情有矛盾之处。 深层次分析,这一矛盾源自于我国建国以来长期所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人员流动管理制度。在过去,任何一个人,无论是工人、干部、教师还是农民,都是依附于某个单位或集体的,个人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与其相配套的人员流动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人员流动大大加快。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个人对其法律权利的觉醒和重视。从法理上讲,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从法律上讲双方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单位工作或应聘期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受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制约。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个人有义务按照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单位所拥有的权利仅应体现当个人学习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发生冲突以致影响工作时,单位有权给予经济处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包含单位对个人能否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享有决定权,教育部现有规定的着眼点,并未依据我国的法律,将公民个人(自然人)与单位(法人)视为平等主体,而是把个人视为单位的附属,将个人能否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权利以规定的形式授予了单位。这样的做法可以说并不合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状,也就是目前大量在职人员不得不用假证明报考的内在的根本原因。 问题2:取消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会使目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失控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报名仅仅是招收研究生的第一步,是否录取,要根据教育部所发布的《招收攻滓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不但取“决于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体检,还取决于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以说,这些措施有充分的把握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稳定、有序。 问题3:取消单位人事部门的审核会使现有的人事管理失控吗? 如果从单位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但如果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看,取消单位对在职人员报考的审核权是利大于弊。首先,从前面的分析中应当看出,个人是否可以参加考试应当是个人的权利,至于对工作产生的影响,那是相应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调整的范围,除了报名参加单独考试或作为委培生、定向生和工程硕士生需要单位的同意外, 能否参加研究生统考不应当成为工作好坏的奖惩内容,教育部所发布的文件不应变相调整这一领域个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从而为恢复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奠定合理的执行基础。其次,人员的自由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备条件之一,这一点已为新中国50年和改革开放助年的事实所证实。可以说我国社会对此已经形成共识,否则不会有现在的留学潮,也不会出现所谓的高层次人员流动直通车。第三,“在发达国家,类似我国的报名证明根本不需 要。即使外国学生要想入学,也不需要单位证明,只要写封信或打个电话或发个电子邮件,学校即会寄来详细的招生目录、申请表格等有关资料,然后是填表,按时寄发即可。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并没有使国外的人事管理失控。 四、目前的解决办法。 依据前面的论述,我认为彻底解决在职人员用假证明报考的办法就是明文规走:在职人员报考时仅需交验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元需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明确规定: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致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单位有权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时拒绝向招生单位提供人事档案,同时须将拒绝原因书面告知招生单位。对单位决定不服的考生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与单位就此进行协商,或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予以解决,招生单位对此不予介入。 这一解决途径的出发点:一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单位和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得到保护,因此全面推行劳动合同,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当前最佳的解决途径。由于招生单位对此项隶属于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调整的问题不再介入,既保护了个人和单位双方各自应有的权利,也避免将越来越多的在职人员用假证明报考研究生的过错由招生单位承担的不利局面。二是可以起到大幅减少涉及人员的数量,化解矛盾的作用。一般能通过初试的人数只有30%左右,因此未通过的在职人员自然不存在与单位产生矛盾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