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的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 ,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生源来于: 1、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 2、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人员中选定; 3、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人员中选定。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标准进行初选,并提出录取名单,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二、第三种形式的定向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 ,签定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 定向培养研究生一律采取合同制办法。招生的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必须在录取前,按照规定要求,分别签定定向培养合同,并办理公证。合同未签定前,培养单位不得向定向培养研究生发出录取通知书。采取第一种形式的在职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作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采用第二、第三种形式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待遇与脱产研究生相同,即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定向生的用人单位还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