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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编制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
关于编制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
责任编辑:billlee322  作者:佚名  来源:转自网络   更新时间:2010-8-20 12:05:27
关于编制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

教学司〔2010〕21号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

  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按照提高选拔质量,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突出创新人才选拔,维护入学机会公平的总体要求,做好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为此各招生单位要统筹做好学术型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安排

  在编制招生专业目录时,各招生单位2011年硕士生招生计划暂按2010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安排,其中设有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招生单位要将2010年学术型计划数作适当调减(原则上不少于5%),增至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

  二、招生学科、专业设置

  (一)学术型研究生招生

  1.招生单位招生目录中公布的学科、专业必须是本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2.招生专业目录中使用的学科、专业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启用〈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名称代码册〉的通知》(教学司〔2006〕20号)要求,对不同学科门类下相同的学科、专业,招生单位的同一院(系、所)只能使用与该学科、专业名称相对应的一个专业代码(上述代码册中的工商管理硕士(120280)、法律硕士(030180)、软件工程硕士(081280)、建筑学硕士(081380)、教育硕士(040180)以及后增的公共管理硕士(120480)、汉语国际教育硕士(050180)专业学位代码不再使用)。

  3.有权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招生单位,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代码前四位应与该二级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相同,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排序,并在专业名称前标注“★”号。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

  1.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均可安排招生。

  2.招生单位在招生目录中公布的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必须是本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学位授权点;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招生单位只可在本单位对应的临床医学学术型专业二级学科授权点进行招生。

  3.招生专业目录中使用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按照《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别、领域名称代码》(附件1)执行。

  三、初试科目设置及试题选用

  (一)学术型研究生

  1.科目设置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设置规则不变。除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外,其他各学科门类考试科目均设置四个单元(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

  2.试题选用

  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及试题选用一览表》(附件2)要求选用各单元初试科目试题。

  第一单元(思想政治理论):使用全国统考思想政治理论试题。

  第二单元(外国语):使用全国统考英语一、俄语或日语试题;其它小语种、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可选用全国统考试题,也可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

  第三单元(业务课一):经济学、工学(建筑学除外)门类以及管理学门类部分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使用全国统考数学试题。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按《教育部关于2007年改革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部分学科门类初试科目的通知》(教学厅〔2006〕9号)、农学门类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农学门类初试科目及内容的通知》(教学厅〔2007〕5号)的规定和要求选用全国统考或全国联考试题。医学门类中的护理学(100209)专业考试按照《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护理综合考试科目及参考大纲〉的通知》(教学司函〔2008〕107号)要求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其它专业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第四单元(业务课二):理学和工学门类中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各专业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初试科目调整及命题形式改革的通知》(教学厅〔2008〕11号)、农学门类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农学门类初试科目及内容的通知》(教学厅〔2007〕5号)的规定和要求选用全国联考试题。水产学科按《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水产学科基础综合考试科目实行联考的通知》(教学司函〔2008〕88号)的规定使用招生单位联合命制的试题。其他专业考试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

  1.科目设置

  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初试科目设置总体上按照与学术型专业研究生招生“科目对应、分值相等、内容区别”的原则进行设置,一般为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共四个单元(部分专业学位设置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共三个单元;部分管理类硕士设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两个单元)。

  2.试题选用

  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及试题选用一览表》(附件3)使用各单元初试科目试题。

  第一单元(思想政治理论):与学术型专业相同,使用全国统考思想政治理论试题。

  公共管理、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硕士考试第一单元不作安排。

  第二单元(外国语):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汉语国际教育、建筑学、城市规划、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硕士采用全国统考英语一(日语、俄语)试题;翻译硕士使用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翻译硕士外语试题;其余各专业学位类别可选用全国统考英语一(日语、俄语)或英语二试题。统考外国语以外的其它语种,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第三单元(业务课一):工程硕士各领域业务课一考试科目可选用全国统考数学一或数学二(其中工业设计工程领域可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生物工程领域可设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生物化学”;项目管理、物流工程领域可选全国统考数学三);临床医学硕士各领域使用与学术型专业相同的全国统考试题;护理硕士使用与学术型护理学专业相同的试题;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业务课一分别选用各自的全国联考试题;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硕士使用全国统考数学三试题;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硕士使用全国联考管理类综合能力试题;其他专业学位类别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考试有关要求由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四单元(业务课二):工程硕士的业务课二可选用全国联考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也可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的业务课二分别选用各自的全国联考试题;其他专业学位类别的专业基础课由相关教指委提出指导性意见,试题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

  (三)命题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

  全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全国统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全国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单独考试必须按以上(一)或(二)的要求设置各单元考试科目,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制,也可选用全国统考或全国联考试题(命题及考试大纲编制单位详见附件4)。

  四、专业目录采集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8月20日后,招生单位可从“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si.cn)上下载专业目录编制软件。

  (二)8月25日后,招生单位按要求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上传到“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三)8月25日至8月30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对各招生单位上传的专业目录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要及时提醒招生单位进行修正。

  (四)9月1日前,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必须将专业目录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教育部,9月5日对考生开通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网上查询系统。各招生单位以其他方式公布的专业目录应与上报教育部的内容严格保持一致。

  五、目录编制要求

  (一)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应进一步优化,继续加大按一级学科(群)设置考试科目的改革力度,除特殊类型的二级学科,其他原则上都要按一级学科(群)设置。

  (二)专业目录公布后,目录内容不能随意更改。

  (三)编制专业目录时,一般应对考试科目的内容范围做出说明,不指定参考书目和参考资料。

  (四)各招生单位在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宣传时必须按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规定进行。

  (五)各招生单位对拟接收的推免生人数和统考生人数要做出说明,以便于考生选择报考志愿。

  (六)允许应届生报考的专业学位类别才能接收推免生。

  (七)第三单元设有统考数学科目的学科要按顺序调剂(数学三不可调往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二不可调往数学一)。其他涉及录取和调剂方面的政策应明确以教育部当年有关文件为准。

  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到招生计划合理,政策说明严谨,信息数据准确,形式结构清晰,进一步提高专业目录的严肃性、权威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

  请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将本通知立即转发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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