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民厅[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经商财政部,现将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及招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该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用。2013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符合条件的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录取。
各招生单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要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实际需求,重点向理工类及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推动西藏、新疆及四省藏区加快发展,招生单位在招生计划安排中予以适当倾斜和重点支持。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进入高校(科研院所)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拟准考考生名单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疑问者方可发放考生登记表。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生的政审工作。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按规定报名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该计划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需求规划制订,各招生单位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育部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依照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和民族比例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要求全面衡量,本校生源不足,可在计划内调剂合格生源录取。对西藏、新疆及四省藏区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理工科类和少数民族语言类考生给予适当倾斜。该计划博士研究生录取向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经我部审核后方可录取。
六、考生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民〔2010〕11号)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招生单位进一步深入做好生源组织的宣传、咨询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招生单位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硕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份、应届生、往届生等)报我部民族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