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院30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4次会议召开 |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30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4次会议召开 |
责任编辑:李萍728 作者:佚名 来源:转自网络 更新时间:2014-4-4 9: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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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天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94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对研究生导师考核与选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和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等议题进行了审议。
会议对2014年度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选聘情况进行了审议,并对各项内容进行了表决,4位博导、11位硕导暂停招生资格,6位新选聘博导申请人未通过审核,27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及天津市千人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及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在内的高水平人才进入天津大学研究生导师队伍。
会议审议了天津大学与学位论文质量相关的《天津大学关于已答辩未申请学位的博士生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结果处理的暂行规定》,并对各项内容进行了表决。规定要求,已通过论文答辩且尚未申请学位的博士生,答辩完成超过2年申请学位的,必须修改学位论文,并重新组织论文评阅及答辩。在教育部学位论文抽检中,对出现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论文,视情况对相关导师做出停止招生1-5年、全校通报批评、其学生全部盲审等处理,对相关单位做出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会议还听取了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白海力关于《天津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方案》(以下简称“综合改革方案”)的汇报。“综合改革方案”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综合改革,二是简政放权,三是持续改进。到会委员们就导师评定机制改革、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国际化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认为此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力度较大、方向正确,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导师评定机制改革是“综合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高校的导师评定制度基本有如下三种模式,一是评聘合一,即获得博导资格的教师同时具有上岗(招生资格)资格;二是评聘分离,即教师获得博导资格后,再向有关学术组织申请上岗资格;三是只聘不评,即淡化或取消导师资格,具备基本条件(如博士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均可以申请上岗。
天津大学此次导师评定机制改革将彻底实现导师资格向导师岗位的转变,取消导师资格,只聘不评,凡是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在岗教师均可以申请博士(或硕士)招生资格(上岗),即实现导师招生资格与职称“脱钩”。此外,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基层学术组织活力,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学术权力也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放至基层学术组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基层学术组织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确定导师招生资格。
此次导师评定机制改革后,学校将不再对上岗导师数量做刚性限制。为了实现闭环管理和制度的良性运行,作为“综合改革方案”的主文件《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文件,学校制定了“质量导向”的《天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以下简称“分配办法”)。“分配办法”旨在建立与培养质量、学科发展及办学特色相适应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调节机制,实现导师队伍规模与学院招生计划配置“脱钩”。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管理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除了教育部对上一年度授予学位的研究生的论文抽检(博士10%,硕士5%)外,研究生院将加强导师招生数量的公示力度,对招生数量较多的研究生导师,定点加大学位论文盲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前面提到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意见”也是天津大学合理利用外部质量评价结果、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
天津大学导师评定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导师队伍,尤其是青年导师队伍的建设,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与导师“资格”转变为“岗位”相呼应,学校制定了《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的暂行规定》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研究生导师的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其精神实质可用三句话概括,即“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的首要任务是培养研究生,导师的基本要求是责任心”。
至于老师们普遍关心的“博导65岁退休”问题,由于导师评定制度改革后,博导“资格”不复存在,学校也放开了对上岗博导数量的刚性限制,博导岗位自然应与现行“博导65岁退休制度”脱钩。学校拟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政策。新导师评定办法实施后上岗的新博导的退休制度由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随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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