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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大纲详解
2013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大纲详解
责任编辑:teng91  作者:佚名  来源:转自网络   更新时间:2012-10-8 14:26:36

  一、 大纲变化及分析

  (一)刑法部分

  刑法今年大纲基本与2012年相同,只是在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第二十章“渎职罪”中新增了四个罪名,而且各章中的新增罪名都相互关联,反应的是当下的时事热点,因而并未过大的增加考生理解上的难度。以下对这四个罪名做深度的分析。

  1、新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十八章)

  考生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时,要养成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把握的习惯。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A。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无单位犯罪。

  B。犯罪客体

  本罪的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C。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危险物质并对投放行为有明确的认知,且积极追求这种行为。

  D。犯罪客观方面

  投放了虚假危险物质并造成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此处应注意两点:第一,所谓“虚假危险物质”在刑法条文中表述为“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即前四种危险物质只是一种描述危险性质的举例,但危险物质不限于以上四种,而要依据物质的危险程度做实质判断;第二,本罪一定要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才能入罪,否则可能仅是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A。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本罪单位不可构成。

  B。犯罪客体

  本罪的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C。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本罪的难点在于,要注意如果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则在主观方面不符合,因而不构成本罪。

  D。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两点:第一,其行为必须是编造或传播。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虚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在编造、传播方面,不拘泥于形式,而要对散播信息的效果做实质判断,如可以利用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影像、短信、网络等。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将并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来,或者传播出去让不特定的公众知道,引起了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可构成本罪。

  (3)以上两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此二罪的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后者侵犯了公共安全,因而前者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而后者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

  第二,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物质则必须有危险性。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明知物质为假而投放,目的是为了引起社会恐慌,如曾出现用无病原体的注射器扎人的案件。而后罪则明知为危险物质而投放,目的是直接破坏公共安全。

  B.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此二罪由于前者传播的是无物质形态的信息,而后者投放的是物质,因而差别较大,考生容易区分。

  2、新增“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二十章)

  (1)食品监管渎职罪

  A。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犯罪客体

  本罪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C。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有二元性,既可以因滥用职权而表现为主观故意,也可以因玩忽职守而表现为主观过失。

  D。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也有二元性,即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

  以上两个行为的判断标准与“渎职罪”一章中其他罪名类似,而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本罪必须同时符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条件。

  (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A。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犯罪客体

  本罪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C。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D。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的行为,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简而言之就是该查不查。

  (3)“食品监管渎职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大纲解析中要求考生掌握此二罪之间的关系。其实这两个罪分辨起来较为简单,而最为有效的检验手段就是犯罪主体。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是一般主体。另外,辅助的检验手段就是客观行为,前者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属于权力使用的问题,而后者是直接制售伪劣商品,不涉及权力。因此,此二罪一般不易混淆。

  (二)民法部分

  2013年新大纲在民法部分没有变化。

  二、备考建议

  在大纲新增知识点的备考建议方面,考生只需一般了解,能够识别出是新增罪名即可。首先,是因为这两个罪本身并非是重点罪名,也不规定于重点章节,因此反映了刑法今年在知识点上并没有大变化的趋势;其次,这两个罪名从罪名本身就能够较为清晰地了解其内涵,只要考生注意上文提到的每个罪各自在主观方面或主体上的特点即可;其三,这次新增的罪名都和当下的社会热点相关,考生只需把罪名和社会热点能有一种对应就基本能够应付可能出现的题目。

  在专业基础课复习调整的备考建议方面,考生不必针对新大纲而调整自己的复习方向和进度。在民法方面,新大纲直接照搬了2012年的内容;而在刑法方面,新增罪名其可能考察的深度也不大,读一遍本文已经绰绰有余。

  在专业基础课整体复习的备考建议上,由于刑法与民法都是体系性极强的学科,考试中的考察也往往是综合性的。因此,如果在整个知识体系中欠缺的话的,很容易影响整体的复习效果。对于刑法,还是应该以总论为主,而分论只是总论的具体应用;对于民法而言,要重点掌握总论、物权和债权,他们相互交织、密不可分,因而既是重点也是难点。而剩下的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相对而言较为独立,可以单项突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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