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目的
本考试是测试考生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综合运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全日制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资格考试之专业基础考试。考试范围包括本大纲规定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基本概念、规则、理论及其实际应用。
三、考试基本要求
1. 掌握宪法学、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制度。
2. 能够运用宪法学、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四、考试形式
本考试采取主观试题的方法,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五、考试内容
(一)宪法学
1.宪法学基本理论: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力;宪法与宪政;宪法的创制与修改;宪法解释;宪法惯例;违宪审查等。
2.宪法的历史: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49年以前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3.国家性质:阶级性质;经济制度;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4.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标志。
5.选举制度:选举、选举法、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我国现行选举制度。
6.政党制度:政党的产生、政党的特征、政党的类型;政党制度的概念、政党制度的分类;中国的政党和政党制度。
7.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公民的概念、公民与人民、基本权利与人权、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基本权利的保障;平等权、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8.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概念;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国家元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军事机关;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含义、设置及特点;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
9.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渊源;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
(二)行政法学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的涵义;行政权的涵义;行政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委托下的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涵义、分类与模式;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行政程序。
4.行政复议:行政救济的涵义;行政复议的涵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行政复议的程序。
5.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涵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涉外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6.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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